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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10-23 23:47:36 股吧网页版
维维股份近十日资金大流出,庄家顺利套现,彻底完蛋啦

公告日期:2018-07-16


证券代码:833652 证券简称:ST一恒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已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被反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沛然、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反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飞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下称“《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金额人民币149,965,670.00元(下称“股份认购款”),认购被告定向发行的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为93,67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01元。《认购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未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股票发行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则本协议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认购价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0月25日,原告在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7个月后,向被告出具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原告称《股份认购协议》自被告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书》之日起即2016年10月27日解除。

同时原告称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导致其无法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因此原告从未以被告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根本没有取得被告的股东资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9日签署的《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已经于2016年10月27日解除(协议金额人民币149,965,670.00元);
2、判令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
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五)案件进展情况:

对于此民事起诉状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确认被反诉人控股股东损害反诉人利益过错的责任;
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暂定100元(具体赔偿额根据财务审计鉴定为准);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3月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反诉人支付购股款成功后,被反诉人安排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反诉人的财务,并安排人员实际参与反诉人的正常经营业务,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被反诉人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为了共同办理《股份登记函》于2016年9月向上海碧空龙翔公司借款1.49亿元,按照规定完善1.49亿元资金监管手续。但是,被反诉人利用控制反诉人财务的便利,违规使用该笔资金,直接导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无法办理《股份登记函》,因此被反诉人在履行购股协议期间有过错。被反诉人于2016年9月14日转移反诉人账面资金1.49亿元时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更没有经过反诉人股东会决议。因此,被反诉人利用股东身份和控制财务便利转款行为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具体
赔偿额根据财务审计鉴定为准),被反诉人作为控股股东损害了反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49,965,670.00元。以上事项已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基于此公司目前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公司可能存在实际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单方面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引发多起诉讼而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致使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流动资金,进而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财务运作产生不良影响。尚未审理或者未判决的诉讼事项,其判决结果存在较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后续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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