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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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3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10月3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点00分在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8楼812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张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5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 432,479,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9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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