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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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含义:
北部湾港集团 指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集团 指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合伙企业 指 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锡集团 指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锡有色、上市公司 指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北部湾港集团将其持有的华锡集团48.19%股份作价出资设立关键
金属集团,且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将持有的剩余华锡集团28.79%股份无偿划转给关键金属集团。本
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直接控股股东
华锡集团未发生变化,关键金属集团以间接方式合计控制上市公
司56.47%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报告书》 指 关键金属集团为本次收购事宜编制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西国资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05-2 号
致: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关键金属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次收购所涉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金属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华锡有色股份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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