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
2 引用......1
3 术语......1
4 总则......2
5 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2
6 公司治理......6
7 信息披露......7
8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10
9 声明及承诺...... 12
10 附则......13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负责人。
2 引用
下列标准、制度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简称/术语 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控股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是指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且
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其控制的实体所合计支配的股份表决权,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情
形的投资者。
实际控制人 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总则
4.1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4.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3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4.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5.1 人员分开
5.1.1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5.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措施。5.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5.2 资产分开
5.2.1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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