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09
关于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九月
关于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总部爱范儿项目小组按照贵公司要求,会同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范儿”或“公司”)、律师、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作出了如下回复。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对应如下:
1、仿宋四号字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2、宋体四号字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3、楷体四号字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的收入来源由互联网广告、新媒体运维及电商销售三部分组成。(1)关于互联网广告:请主办券商、律师梳理公司互联网广告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互联网广告业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监管,是否具备必要资质发表意见。(2)新媒体运维: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业务中涉及的视频及直播报道的模式,是否涉及发布时政类新闻,是否具备发布新闻的资质,是否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3)电商销售:请主办券商、律师:①说明电商销售是否涉及跨境销售,梳理该业务涉及的主管机关及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对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海关监管、商检、外汇监管、关税等税收政策、食品安全监管、第三方支付等发表意见。②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③产品生产、采购、仓储、物流、售后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措施及责任认定,是否存在消费消费者投诉及索赔的情形。④对是否需要取得ICP许可,是否需要第三方支付资质,公司是否具备必要资质发表意见。⑤对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境内、境外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4)请公司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视频直播及社交平台业务,若存在,请披露直播业务、社交平台业务模式,请主办券商、律师对该业务合规性发表意见。(5)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发布信息、文章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发表意见。
(1)关于互联网广告:请主办券商、律师梳理公司互联网广告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互联网广告业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监管,是否具备必要资质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经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兴、核查报告期签订的合同及开具的发票、核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的业务流程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核查方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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