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公司业绩激励基金,制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
1.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3.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相结合;
4.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第三条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激励基金。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与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业绩激励基金(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的实施对象为与公司签订正式劳
动合同且正在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第五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激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
(四)已经离职或者已经提出离职申请的;
(五)未按本方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在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内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
限的承诺,激励对象与其聘用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如需)仍按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有效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七条 公司当年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激励基金提取考核业绩目标达成。
第八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
一个考核周期,业绩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九条 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须满足如下条件: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下同)增长率超过 10%。
第十条 若满足第九条所述条件,以当年度净利润增加额(即当年度激励基金提取前净
利润减去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按 30%的比例提取年度业绩激励基金。
第十一条 业绩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 10%。
第十二条 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如某一年度发生亏损,亏损年度之后的
第一年度在提取业绩激励基金之前应先弥补亏损,如扣除弥补亏损之后的考核业绩目标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按照弥补亏损后的业绩指标为基础计提业绩激励基金;如弥补亏损之后无法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当年不再计提业绩激励基金。
第十三条 若因公司重大战略投资项目、重大资本开支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其他
重大事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净利润不能达到或超过《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激励基金的基数值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剔除该等重大影响,根据本办法制定激励基金调整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
整事项的,总经理办公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权限范围内对激励基金的提取
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业绩激励基金主要用途:
(一)用于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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