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公司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本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权益类投资,含出资设立子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其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建筑和构筑物等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含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的原则
(一)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公司资源结构优化;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未满足上述金额、比例要求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列入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的拟投资项目的预选、考察和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未涉及的投资项目但确需追加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认为确需调增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列入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申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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