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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01 12:44:15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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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3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126.com

网址:http://www.hengyilaw.cn

关 于

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翟颖、

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9 月 4 日,贵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山西省太原

市小店区长治路 103 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7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龚大立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71.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19%。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

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1.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1.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表决结果:同意 5,671.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2 发行人股票每股面值,表决结果:同意 5,671.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3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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