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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5 17:13:21 股吧网页版
恒顺醋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6 第[002]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6 第[002]号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委托,就恒顺醋业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集团”或“增持人”)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持恒顺醋业股份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律师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合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
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贵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
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
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恒顺集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168689485

住所 江苏省镇江市恒顺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郜益农

注册资本 54,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食醋、酱菜、酱油、酒类、调味品系列产品、食品及其他包装材料、醋胶
囊、藏虫草胶囊及其相关保健食品、食用油脂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商品类别限食品流通许可备案核定
范围);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食品机械产品、食醋机械产品的
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粮食、包装材料、橡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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