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为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向投资者予以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管理”,为公司对上述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与过程。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五)公司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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