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五章 续聘、改聘与审计费用调整
第六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由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协助部门,共同依
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其中:
(一)财务部门负责
1.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2.拟定选聘相关文件及审计业务约定书;
3.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沟通联络;
4.收集整理审计工作质量评估信息,协助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价;
5.依据公司选聘结果办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及审计费用结算等事宜。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1.跟踪审计计划执行、人员到岗、沟通机制运行,协调解决审计范围调整、重大事项披露等问题,确保业务约定书履行到位;
2.每年度开展履职评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操守、报告质量、发现问题、审计意见、独立性维护等方面形成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协助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价;
3.记录服务质量、费用合理性、团队稳定性,作为续聘/改聘依据,落实审计年限和项目轮换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
息的对外披露工作,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且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 3 年不存在因执业质量原因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
形;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专业注册会计师团队;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或同类企业工作经验,在规定时间内有能力调配优质审计团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及涉密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等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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