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指导监督公司合规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勤勉尽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外部审计与合规方面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如独立
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只有一名的,则由该名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及合规管理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八)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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