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津贴管理机制,客观体现董事履职付出的劳动、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充分激励董事勤勉尽责参与公司决策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再领取董事相关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津贴管理遵循公平合理、权责匹配、动态调整原则,津贴标准与公司经营发展水平、行业薪酬水平相适配,与董事履职要求和责任相匹配。
第四条 董事津贴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取得的津贴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津贴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津贴由基本履职津贴和专门委员会职务津贴两部分组成,不包含董事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实报实销类费用。
第六条 基本履职津贴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不含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董事:每人每年【26】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基本履职津贴标准综合考虑其独立履职要求、专业责任及时间精力投入等因素。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职务津贴标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任职董事,根据其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享受职务津贴:
(一)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1500】元人民币(每年【1.8】万元人民币);
(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币(每年【1.2】万元人民币)。
董事同时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专门委员会职务津贴按任职委员会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章 董事履职相关费用
第八条 董事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履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公司凭合法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第九条 董事为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咨询、审计等产生的专项费用,经公司审批后由公司全额承担,该费用不计入本制度规定的津贴总额。
第四章 津贴调整与修订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水平、公司经营业绩及董事履职要求变化等情况,对董事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津贴标准调整及制度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发生修订,致使本制度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新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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