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
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第七条方式将公司资金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
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以下简称小
组),小组是公司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负责起草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公司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等。
公司董事会和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
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资金支付相关制度办理具体支付
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
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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