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3-14 23:02:34 股吧网页版
上交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4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2 号

───────────────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荣华, A 股证券代码: 600311;

刘 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清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全,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辛永清,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

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

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 150 万吨捣固焦生产线, 又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 日、 2022 年 4 月 1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

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与荣华工贸签

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

电费。 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 年 8

月 23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 2020 年累计

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1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

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

- 3-

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 2400 万元。 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 34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41%,已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 2021 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

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 2000 万元左右。 2022 年 4 月 1 日, 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 150 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

案,年租金 2400 万元,租赁期一年。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4 月 1 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 44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才补

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 二) 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

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 2020 年 5 月 7 日,

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

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

租金。 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

2021 年支付租金 2400 万元,于 2022 年应付租金 1800 万元,并

在 2022 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 1166

- 4-

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 606 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

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 但

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也未

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的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5 条、

第 10.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