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已于2017年8月4日收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立即组织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顺新材”)、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挂牌律师”)以及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仲裁方式的,是否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1 查阅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2 访谈公司管理层人员 访谈记录
查阅《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3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号——章程必备条款》 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2.依法合理分析过程
(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仲裁方式的,是否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
1、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法定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2、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
《公司章程》中对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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