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对外投资
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及以上的
股权投资事项。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资产抵押
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及以上的资
产抵押事项。
(四)关联交易
1.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五)委托理财
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