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法定披露媒体。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以上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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