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
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
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九条 存在下列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
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解任。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向公司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
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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