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
的重要指示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广大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及职责除应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
高效的原则;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督。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
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
应提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任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报告后
向董事会提交辞职函。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六)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工程建设事项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七)组织拟订公司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八)组织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案;
(九)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二)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三)组织拟订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四)组织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制度,组织拟订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方案;
(十五)组织拟订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六)组织拟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事项方案;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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