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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4 20:04:28 股吧网页版
600317:营口港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5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拟通过向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或“公司”)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营口港公司章程的规定,营口港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在营口港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2、营口港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2020 年 6 月 3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豁免大连港就本次交易需严
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关于反向收购的规定。
4、2020 年 6 月 12 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人员(即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豁免营口港务集
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合并中取得大连港投票权而引发其按照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 26.1 条需要作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

5、2020 年 6 月 19 日,大连港与营口港签署《吸收合并意向协议》。

6、营口港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披露了《营口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于 2020年7月1日披露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1)。

7、2020 年 7 月 7 日,本次交易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8、营口港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

9、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营口港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营口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营口港董事会审议。

10、2020 年 7 月 7 日,营口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营口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营口港与大连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11、2020 年 7 月 7 日,大连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2 次(临时)会
议、第六届监事会 2020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大连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 年 7 月 21 日,营口港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港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87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营口港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
了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编制并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
告了修订后的重组预案。

13、2020 年 8 月 12 日,营口港就本次交易披露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3)。

14、营口港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

15、就本次交易,营口港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机构和估值机构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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