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
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以下与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合称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合同金额超过一亿美元或其
他等额币种)、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
(二十)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所称“大”“重大”“重要”的范围界定以上海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为标准。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对严格的标准履行相关披露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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