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担任独立董事的
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 2/3 时,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预算方面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预算与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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