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四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 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界定和披露,由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负责。公司各职能
部门、各分子公司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应及时收集往来单位的工商资料,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定期对关联方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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