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公司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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