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
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总经理的职权、
经理人员的责任、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各分公司和部
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每届任期为三年,可
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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