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职,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分管。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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