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组织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方案、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和选聘文件;
(二)拟定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
(三)安排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四)组织和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六)收集整理对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和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上下变动超过 20%(含 20%),或者选聘的成交价低于基准价 20%(含 20%);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
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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