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人员: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 收购人;
(五) 公司的关联方;
(六)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 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八)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 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
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方责任
第五条 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制度;
(二) 董事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四)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五)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 组织和协调所分管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失实的,承担相应责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回复股东、监管机构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及相关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五)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保证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的对外公布等;
(二)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五) 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的保管;
(六) 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七)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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