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四号 股东会网络投票》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有关注意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投票规则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向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股东投票时,用于向各董事候选人分配的投票权须为正整数或零;
(三)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投票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1、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若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2个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分两种情况:
(1)如为换届选举,则本次换届视为失败,原董事会应继续履行职责,公司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换届等程序。
(2)如非换届选举,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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