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部具体负责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的数据报送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证券部提交说明文件,说明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证券部在接到上述书面文件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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