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积极回报投资者,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指引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比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4、 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必要时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七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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