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办法所涉及信息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当期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5)法律意见书;
(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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