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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1 19:36:02 股吧网页版
华发股份:华发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2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627,93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珠海华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已收到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茂”)第一笔归还资金 10,000万元。本次双方达成和解及撤诉后,若《补充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公司将收回前期已投入的 37,000 万元股东借款,项目公司股东双方资金投入达到同股同权状态,同时有利于项目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华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卓”)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以股东身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代表项目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天茂向项目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 627,00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诉讼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获得珠海中院受理,案号为(2025)粤 04 民初 609 号。上述诉讼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99)。

2026 年 1 月 15 日,吉林天茂以珠海华卓及其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
管理存在过错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珠海华卓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连带赔偿给项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吉林天茂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上述诉讼已获得珠海中院受理,案号为(2026)粤04 民初 24 号。上述诉讼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披露标准。

二、本次和解的相关情况

2026 年 5 月 29 日,珠海华卓与吉林天茂、珠海华茂金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签署《珠海金湾航空城珠自然资储 2019-42 项目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项目公司股东资金投入安排及双方撤诉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珠海华茂金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丁方:珠海华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股东资金投入安排及关联事宜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确定按照股权比例共同向项目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 75,000 万元,其中甲方向项目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 37,500 万元,乙方向项目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 37,500 万元。

其中:乙方投入资金已到位;甲方投入资金分两期投入到项目公司,即甲方
应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前向项目公司支付 10,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一笔归还
资金”),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向项目公司支付 27,5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二
笔归还资金”)。甲方若无法在 9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第二笔归还资金,乙方同意
给予甲方 3 个月宽限期,甲方须最晚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第二笔归
还资金。

2.自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完毕第一笔归还资金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应就案号
为(2025)粤 04 民初 609 号案件(以下简称“609 号案”)提出撤诉申请,甲方
应就案号为(2026)粤 04 民初 24 号案件(以下简称“24 号案”)提出撤诉申请。
甲方、乙方分别各自承担 24 号案、609 号案件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
费用。

(三)股东借款返还

本协议生效前,项目公司已以闲置资金(存放于乙方名下的监管账户,系项目公司资金)人民币 24,300 万元偿还乙方等额股东借款。各方确认并同意,为清偿项目公司对乙方所负剩余人民币 37,000 万元股东借款,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投入的资金 37,500 万元,每笔到账后 3 日内,即用于偿还乙方的股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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