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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发股份: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相关交易所公布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公告,如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二)定期报告;

(三)债券存续期内兑付息;

(四)临时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并发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

(一)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披露。

(一)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上半年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引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披露。

(一)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7)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8)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10)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1)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12)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4)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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