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③父母及配偶的父母;④兄弟姐妹及其配偶;⑤配偶的兄弟姐妹;⑥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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