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或“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及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控制规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根据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的对外投资权由董事长批准。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五)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负责证券投资日常运作及管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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