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资信标准: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
(二)已提供过担保的,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最近 36 个月被担保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适用);
(七)没有其他重大法律风险(包括不限于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法律风险等进行前期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评估,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