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及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派驻到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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