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及所属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参加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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