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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8:08:43 股吧网页版
大东方:大东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同时参考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考核标准,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年度薪酬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标准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以向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中:
(一) 基本薪酬:根据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行业同等规模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综合核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四) 福利补贴:依法享受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须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薪酬,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与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依据既定的考核目标及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确保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如出现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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