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落实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推动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履行董事会考核分配职权,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二)其他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薪酬管理权限
(一)公司党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议案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二)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及方案,并批准非董事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四)股东会依法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五)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权责对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厘清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强化事前规范、事中监控、事后问责,形成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二)激励与约束统一。建立与考核结果强挂钩、与风险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牢固树立“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鲜明导向。
(三)分类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会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非经理层成员参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执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四)公开透明,充分披露。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将薪酬制度、水平及决策程序依法公开,主动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治理程序
第五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公司党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年度薪酬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等重大薪酬分配事项履行前置研究讨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薪酬方案未获董事会采纳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依法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拟订,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非董事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股东会
在公司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年度薪酬
第九条 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 60%。
第十条 年度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为年度基本收入,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 倍确定。
(三)总经理基本年薪,按不超过本企业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标准确定。
(四)其他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依据任职岗位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基本年薪的 0.6至 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五)企业负责人中兼任公司董事的,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福利性待遇及追索扣回等实体薪酬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
(一)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党委书记、董事长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二)党委书记、董事长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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