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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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盐化工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公司 2025 年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盐内蒙古化工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中盐化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盐化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盐化工保证,其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盐化工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盐化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实施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派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4元(含税)。
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466,309,533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为9,036,570股,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1,457,272,963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
2026年5月21日,公司2025年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审计报告,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389,349,672.20元,2025年实现净利润115,277,212.96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949,395.49元,每股收益0.05元。
本年度拟以2025年末总股本1,466,309,533.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036,570股后,即1,457,272,963股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7,014,733.26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50.05%。本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67,041,052.9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104,055,786.16元,占本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140.7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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