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本阶段必要的尽职调查,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发表有关核查意见是独立进行。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已承诺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
5、本独立财务顾问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有关本次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相关意见。
7、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8、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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