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2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对公司主要产品 PVC、纯碱的卖出套期保值业务。其核心目的是锁定未来产品的销售价格,防范价格下跌风险,确保经营稳定。
第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品种相同、数量相当、期限相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三同一反”原则,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公司”)、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碱业”)、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碱分公司(以下简称“盐碱分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中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昆山”),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自本单位的自有资金。套期保值资金规模应严格控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期货持仓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单位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的业务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年度套期保值方案;
(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三)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员在审批额度内具体执行;
(四)监督和检查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分管营销业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监控业务执行过程,控制风险;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四)审议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是业务执行机构,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营销部、法务审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收集汇总各子公司套期保值计划;
(二)执行已审批的交易指令;
(三)负责资金调拨与结算;
(四)跟踪市场变动,及时报告风险;
(五)整理保管相关档案。
第九条 公司法务审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
期对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合规性与风险控制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授权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年度方案审批与单笔交易授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制度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各子公司根据次年生产经营计划及风险敞口,拟定下一年度的套期保值年度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规模、止损限额、预计占用资金等。年度方案报公司工作小组汇总并经相关会议审议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方案额度内,月度计划及周度计划的具体执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超出年度方案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重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所有审批文件、交易记录、风险评估报告等应形成书面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品种与工具限制
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大宗商品(如 PVC、纯碱)。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及场外高风险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规模控制
套期保值业务的规模(包括持仓量、保证金占用等)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方案上限,且不得超过现货对应规模的 85%。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套期保值业务所需资金纳入中公司整体资金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严格控制保证金比例,防范强
行平仓风险。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
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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