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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5:35:01 股吧网页版
天通股份:天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 号)及《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 年至 2024 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披露。2022-2024 年,你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

我局在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2021 年至2024 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露。2022-2024 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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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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