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3 17:16:4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46 号

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天通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30;

潘建清,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晓彬,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正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芦 筠,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燕青,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 号)和《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6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至 2024 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或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
露。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经多次监管督促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综合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
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
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