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46 号
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天通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30;
潘建清,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晓彬,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正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芦 筠,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燕青,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 号)和《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6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至 2024 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或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
露。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经多次监管督促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综合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
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
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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