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
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七)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
法作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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