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及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设置。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实勤奋、诚信勤勉、踏实工作的义务。其行为应维护企业形象和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四)加强对经理层的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持生产经营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必须注重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行业市场的分析研究,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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