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降低董事会决策的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
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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